國家安全(quan)生產(chan)監(jian)督管(guan)理總局令
第(di)84號
《油氣罐區防(fang)火防(fang)爆十(shi)條規(gui)定》已經(jing)2015年7月(yue)30日(ri)國家安全生(sheng)產(chan)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(ban)公會議(yi)審議(yi)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(ri)起施行。
2015年(nian)8月4日
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(ding)
一、嚴禁油氣儲罐超溫、超壓、超液(ye)位操作(zuo)和隨(sui)意變(bian)更儲存介質。
二、嚴禁在油氣罐(guan)區手動切水、切罐(guan)、裝卸車時作(zuo)業(ye)人(ren)員離開(kai)現場。
三(san)、嚴(yan)禁關閉在用油氣(qi)儲罐安全(quan)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(jia)盲板(ban)。
四、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、壓力(li)、液位、可燃(ran)及(ji)有毒氣體報警(jing)和聯鎖系統。
五、嚴(yan)禁未進(jin)行氣(qi)體檢測和辦理作業(ye)許可證,在(zai)油氣(qi)罐區動(dong)火或進(jin)入受限空(kong)間作業(ye)。
六(liu)、嚴禁內浮頂儲罐(guan)運行中浮盤落底。
七(qi)、嚴(yan)禁向油(you)氣(qi)儲罐或(huo)與(yu)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(huo)能發生劇(ju)烈反應的物(wu)質。
八、嚴禁在油氣(qi)罐區使用(yong)非防(fang)爆照明、電氣(qi)設施、工器具(ju)和電子器材(cai)。
九(jiu)、嚴禁培訓不合格人(ren)員(yuan)和無(wu)相(xiang)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,未(wei)經許可機(ji)動車輛及外來人(ren)員(yuan)不得進入罐區。
十(shi)、嚴禁油氣罐區設(she)備設(she)施不完好或帶病(bing)運行(xing)。